新世纪以来,我国船舶工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已变成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造船大国之一。但是在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不强、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集中度较低、产能过剩矛盾加剧等方面。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保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中国船舶工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其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了“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合乎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据此,我部根据当前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和化解造船产能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听取国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是对国发[2013]29号和国发[2013]41号文要求的具体落实,是逐步加强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新举措,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规范条件》对公司制作经营的主要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重在引导船舶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上的水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初审,并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公示后,对符合技术标准、环保标准、节能标准、安全标准等规范条件的企业建立公告制度,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支持提供相关依据,引导社会资源向合乎条件的优势造船企业集中。对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政策,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联合重组或转产转业,打造国际一流造船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造船业消化、转移、整合和淘汰一部分过剩产能。
《规范条件》出台后,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许多部门和企业也希望工信部尽快公布规范企业名单。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包括筹备建立审查专家库、编写有关宣贯培训材料、制定专家审查的有关工作细则、完善有关标准等。《规范条件》实施工作初步计划在2014年上半年全面展开,有关工作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通知。《规范条件》审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充分的发挥各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的作用。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
《规范条件》引用的CB/T 3000《船舶生产公司制作条件基础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等属于船舶行业推荐性标准,是《规范条件》实施的具体技术是依据。CB/T 3000主要从通用、管理、人员、计量检测、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等六个方面对船舶建造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规范条件》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即企业的基础要求、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要求、人员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应按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检查。CB/T 4335对有关船舶建造技术指标定义和评估办法来进行了规定,《规范条件》第十五条中企业的有关生产技术指标的评定应按CB/T 4335标准执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将对CB/T 3000等标准开展修订工作。近期,我们组织专家对《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等4项指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技术指标定议及评估方法,下一步将纳入到有关标准修订中。
五、为什么将《规范条件》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定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船舶生产企业有多种类型,根据CB/T 3000标准的分类,具体包括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等,其中钢质一般船舶(即除渔业船舶以外的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在数量上占国内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总数的85%以上,在产业规模上占到总量的95%以上,是当前船舶工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要解决的主体问题。为突出重点和解决主要矛盾,因此将《规范条件》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确定为符合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大力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全方面提升船舶制造技术水平,是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随着我们国家船舶工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造船技术水平、生产效率显著提升,造船周期明显缩短,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是大多数企业建造技术能力未能与产业规模实现同步提升。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我国船舶工业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加大建模工作力度。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建模指导意见》),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使用先进生产的基本工艺,提高造船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规范条件》对现代总装造船模式、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生产设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建模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条件》在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方面主要选取了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强和易于评估的企业信息化和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如企业ERP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造船综合能耗、钢材综合利用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涂敷系数、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等。具体指标力求既能反映国内造船公司发展的实际水平,也能体现出对公司发展的引导。
八、为什么在《规范条件》提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地增强,是国务院印发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力争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明确规模以上工业公司研发(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重点骨干企业达到达3%以上,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并明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出售的收益的2%。
当前形势下,世界船市持续低迷,市场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大,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陆续出台,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已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关键。因此,在《规范条件》中要求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九、《规范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是如何考虑的?
《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白准确地提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2013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AQ/T 7008-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规定了造修船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中13个要素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因此,在《规范条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应按AQ/T 7008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的本质安全。
动态管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列入公告的企业能够持续保持《规范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对列入公告的企业,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做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组织进行抽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做监督。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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