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杀瑞典妻子的中国男子”21年后在华被捕事件持续受到关注。据环球网、中国新闻网等媒体援引瑞典新闻媒体报道,21年前,瑞典发生一起谋杀案,一名瑞典女子和她的邻居被杀,嫌疑犯是该女子的中国丈夫林友。21年后,据瑞典媒体近日报道,林友目前因涉嫌谋杀罪在中国被逮捕。
针对此案,多名法律专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目前披露的消息属实的话,林友在中国受审的可能性较大,而引渡至瑞典的可能性较低。审判将面临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国际法律合作的复杂性等诸多问题。根据中国刑法,如果证据确凿,林友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视其犯罪情节而定。如果证据不足,林友可能会被宣告无罪释放。
据环球网、中国新闻网援引瑞典新闻媒体报道,2003年3月18日,瑞典女子维罗妮卡与父母失去联系,没有如约回到父母家中,于是父母报了警。随后,警方在维罗妮卡父母住处的邻居家发现了她的尸体,怀疑她的丈夫——中国男子林友是凶手,便逮捕了林友。但林友否认自己有罪,而且警方在调查中缺乏证据,因此他后来又被释放。
恢复自由的林友从此“消失”了。维罗妮卡的父亲对瑞典媒体表示,此后再也没听到林友的任何消息。几天后,警方又在发现维罗妮卡尸体的邻居家发现了户主的尸体,据悉,这名邻居和维罗妮卡生前是好朋友。警方称有确凿证据证明林友与这两起谋杀案有关,林友因此成为在逃的国际通缉犯。警方称,林友“消失”后应该是逃回中国,但中国和瑞典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所以他多年来逍遥法外。
据报道,维罗妮卡曾在中国学习,当时认识了林友,后来林友成为维罗妮卡教授英语课的学生。1998年,两人在瑞典结婚,育有一子。维罗妮卡的父亲表示,两人的感情不稳定,已经决定分道扬镳,但在谋杀案发生前,他们并未办理离婚手续。直到现在,维罗妮卡的被害原因还是个谜。
环球网援引瑞典新闻媒体报道,林友目前因涉嫌谋杀罪在中国被逮捕。受害者家属收到来自中国警方的邮件,询问调查有关信息。上述消息得到瑞典检方的证实。
在报道中提到,林友最新的被捕消息传出后,维罗妮卡和林友之子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不想让父亲死”。
针对此事,多名法律专家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林友在中国受审的可能性较大,而引渡至瑞典的可能性较低。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尤其是引渡法、国际刑事法和国内法的复杂交织。就林友的引渡可能性而言,中国与瑞典之间没有直接的引渡条约,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林友无法直接被引渡到瑞典接受审判。
印波介绍,就引渡条件而言,一般来说,国际上进行引渡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罪名的严重性、双重犯罪原则(即在引渡国和请求国均为犯罪行为),以及对被引渡者的人权保障等。由于中国与瑞典没有引渡条约,两国在司法合作方面的机制能够最终靠外交途径进行,例如司法协助协议,包括信息交换、证据收集等,例如通过国际刑警发布红色通缉令,以寻求国际协助捕捉逃犯。林友如已在中国被逮捕,那么中方可能会在证据收集方面请求瑞典方的协助。如果林友在中国被定罪,瑞典也可以向中国请求移交相关证据或信息,以便在瑞典进行后续的法律程序。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铁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第6条到第8条分别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四个原则。属地管辖权是指,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其中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权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权原则是指,对于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薛铁成表示,如果林友的犯罪事实被证实,虽然按照属地原则,我国对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按照属人原则,我国对林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一方面,林友属于中国公民,符合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权规制的主体范围。另一方面,林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法定刑,其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不属于属人管辖权不予规制的范围。进一步来说,林友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薛铁成表示,如果在我国对林友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过程中,涉案地的国家瑞典也主张有管辖权,会涉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此时应该在尊重属地原则、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方便诉讼的原则,即有利于证据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为原则。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地、嫌疑犯的实际控制等特定实施对确定管辖权也有一定的作用。同时,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或放弃管辖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是缔结公约确定的首选解决方式。根据目前网络上的信息,不难发现,一方面,我国公安机关对林友事件也从始至终保持着关注,在新证据出现时,我国公安机关就将其成功抓获。另一方面,我国与瑞典不存在引渡条约。这说明我们国家对林友的犯罪事实在管辖权方面具一定的优先性。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关于引渡的问题,中国和瑞典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这增加了处理此案的复杂性。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依据本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来处理外国刑事追诉的案件。如果瑞典方面希望将林友引渡到该国受审,他们要满足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引渡条件的要求,如犯罪行为的性质、被引渡人的同意等。
印波表示,如果林友在中国受审,将会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受审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林友的犯罪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物证、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等。该案进行审判时的重点与问题应该会集中在证据的搜集与审查,法院需要审查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林友在瑞典的相关证据是不是能够在中国法院接受。如果涉及跨国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国际合作来获得相关材料。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证据确凿,林友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视其犯罪情节而定。如果证据不足,林友可能会被宣告无罪释放。
胡永平则表示,林友在中国受审的情况,根据中国法律,对林友可以适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在此过程中,法院会重点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包括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等。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此案中还存在一些核心问题和挑战,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律的适用与解释,以及跨国法律合作等。这样一些问题都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此案。由于此案的详细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因此无法简单预测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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